自2017年10月20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臨時反傾銷措施和臨時反補貼措施范圍內(nèi)的商品時,商品編號應填報為29214200.20。
一旦國務院關(guān)稅稅則委員會做出對原產(chǎn)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決定,在征稅措施實施期間,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進口稅則號列2921.4200項下屬于反傾銷反補貼措施范圍內(nèi)的商品時,商品編號也應填報為29214200.2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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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0月20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臨時反傾銷措施和臨時反補貼措施范圍內(nèi)的商品時,商品編號應填報為29214200.20。
一旦國務院關(guān)稅稅則委員會做出對原產(chǎn)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決定,在征稅措施實施期間,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進口稅則號列2921.4200項下屬于反傾銷反補貼措施范圍內(nèi)的商品時,商品編號也應填報為29214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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